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3832號
- 債權人
- 李正豐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許榮吉、賈書恒、鼎加建設股份有限公
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請具體表明請求事項第二點之請求金額為何?(聲請狀內請求事項第二點並未明確。)
㈢表明對債務人之請求依據,並提出相關釋明影本文件。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1年度司促字第3832號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許榮吉、賈書恒、鼎加建設股份有限公
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請具體表明請求事項第二點之請求金額為何?(聲請狀內請求事項第二點並未明確。)
㈢表明對債務人之請求依據,並提出相關釋明影本文件。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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