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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410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1 年 03 月 17 日

  • 當事人
    林怡禎黃穹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4109號 債 權 人 林怡禎 債 務 人 黃穹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萬肆仟肆佰貳拾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其餘聲請駁回。(按債權人就核發支付命令之請求,應釋明 之。所謂釋明者,指當事人提出法院得即時調查,而信其主張為真實之一切證據而言。是法院審酌應否核發支付命令時,僅專就債權人提出之證據為之,如債權人並未提出證據,或僅依債權人所提出之證據,仍難信其主張為真時,法院即應以裁定駁回債權人支付命令之聲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84條、第511條第2項、第513條第1項前段規定即明。又支付 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亦已定有明文。次按請求將來給付之訴,以有預為請求之必要者為限,得提起之。民事訴訟法第246條固有明文。惟債權人就尚 未屆期之債權有無預為請求之必要,應依其請求時客觀具體情形決之。於督促程序中,法院僅就聲請之合法要件及債權人之主張於法律上有無理由為書面形式審核,並不作實體事實之調查,自無從就債權人有無預為請求之必要性為認定,是債權人就尚未屆期之債權,即不得依督促程序逕向債務人請求給付。查本件債權人係以債務人於離婚協議書內允諾「景泰企業社之全數債務由債務人負擔」。詎債務人自民國(下同)111年2月起即未再依約清償,由債權人先行繳納,為此請求債務人預先清償尚未支付之貸款共新臺幣捌拾萬肆仟伍佰肆拾肆元,依督促程序請求債務人立即清償並請求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唯依債權人提出知釋明資料所示,可得而知債務人至本裁定送達日止,應僅代替債務人給付111 年1、2月之貸款金額合計新臺幣34,420元,債權人逾此部分之本金請求,因未提出相關清償文件,本院尚難僅依聲請人之聲請,即推斷本件債務已全部屆清償期,並產生債務人應即返還債權人全部款項之薄弱心證,是本件債權人請求債務人立即清償仍未到期款項部分之聲請,即非法之所許。而債權人係在111年2月15日提起本件聲請,此時已到期而債務人未繳納之款項,為應分別於111年1月、111年2月繳納之兩期,每期各17,210元,則債權人僅就此二筆已到期款項,得依督促程序請求債務人立即清償。債權人逾此部分之本金請求,均屬無據,應予駁回。) 三、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四、債權人如不服本命令駁回部分,應於本命令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7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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