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4112號
- 債權人
- 星隆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詹巨豪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侊懋企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
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本件請求範圍為何?(本金、利息或一併請求?)。
㈡陳報債務人購買貨品之相關釋明資料(如:訂購單、送貨單、簽收單、發票或收據)。
㈢提出債務人侊懋企業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志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