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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6476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3 月 16 日

債權人
邱岑欣即鑫國建設企業社

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凱駿國際開發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

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利息起算日自「民國「111」年12月「5」日」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系爭支票退票日為110年12月6日)。

㈡確認請求標的聲明請求「債務人應給付債權人「工程款」新臺幣1,276,290整」之「工程款」三個字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本件係依據票據關係請求,利率為年息百分之六,工程款之記載與所附釋明資料未合)。

㈢提出債務人凱駿國際開發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志堅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6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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