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6595號
- 債權人
- 家福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俊超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順大裕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
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台端聲請發支付命令之債務人順大裕股份有限公司業於110年12月29日經授商字第11001702300號函准廢止,進入清算程序在案,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代理人姓名及其住居所地址,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含解散前最近之董事、監察人或其他負責人名單)、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紀錄暨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有無向法院陳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未選任陳報清算人者,請依公司法第322條規定補正全體董事為其法定代理人)
㈡貴公司請求返還租金之前提條件為「⒈債務人未依約交付預付租金予百基興業股份有限公司」、「⒉已向債務人終止租約」,請就二項主張提出釋明資料。
㈢確認聲請事項內容關於「相對人應自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送達滿六十日之翌日起」及利息自「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送達滿六十日之翌日起」之記載是否正確?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翁卉穎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