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671號
- 債權人
- 林邵臻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奧森馥能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
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僱傭契約書影本或勞保局薪資投保資料。
㈡提出8-11月共121節數及每節新臺幣5,000元之釋明資料。
㈢提出8-11月執照費每月新臺幣40,000元之釋明資料。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翁卉穎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1年度司促字第671號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奧森馥能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
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僱傭契約書影本或勞保局薪資投保資料。
㈡提出8-11月共121節數及每節新臺幣5,000元之釋明資料。
㈢提出8-11月執照費每月新臺幣40,000元之釋明資料。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翁卉穎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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