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674號
- 債權人
- 黃韋達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禾築實業有限公司、江嘉維發支付命令
,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表明債務人江嘉維之住居所,並提出其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及記事欄皆請勿省略)。
㈢表明債務人禾築實業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何?並補正債務人之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及記事欄皆請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