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679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3 月 18 日
- 當事人陳瓊怜、聲請對於債務人匯寬實業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6797號 債 權 人 陳瓊怜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匯寬實業有限公司、陳孟淳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釋明請求債務人陳孟淳「連帶」給付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依狀附借貸契約「陳孟淳」為 一般保證人,依民法第745條,保證人於債權人未就主債 務人之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前,對於債權人得拒絕清償。)。 ㈡提出具有債務人匯寬實業有限公司印文之借貸契約書影本( 因原狀附借貸契約無該公司印文僅有法定代理人林旺寬之簽章)。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8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志堅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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