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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6912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3 月 30 日

債權人
怡佳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友香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謝佳貝即謝志忠之繼承人、謝佳寰即謝志

忠之繼承人、李友香即謝志忠之繼承人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11年3月21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㈠提出「謝志忠」借款之相關釋明資料(如:借據、支票、本票)、滙款收據影本。㈡確認對謝佳貝、謝佳寰、李友香是否於繼承被繼承人謝志忠遺產範圍內請求連帶給付?㈢被繼承人「謝志忠」之除戶戶籍謄本、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繼承系統表、繼承人有無向法院為限定繼承或拋棄繼承之聲明。㈣提出怡佳管理顧問有限公司之公司登記事項卡及陳報怡佳管理顧問有限公司之監察人姓名及住所地址。】,此項裁定已於111年3月23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惟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翁卉穎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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