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7053號
- 債權人
-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謙浩
- 代理人
- 張淑媚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赫里森國際實業有限公司、陳敬淮發支
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本件是否連帶請求?如是,並請具狀更正。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1年度司促字第7053號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赫里森國際實業有限公司、陳敬淮發支
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本件是否連帶請求?如是,並請具狀更正。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