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7522號
- 債權人
-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雷仲達
- 代理人
- 王玉君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浩晴有限公司、蕭國盛發支付命令,本
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請求標的為何?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聲請狀所載111年6月27日年利率不同,重複計算日期)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