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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752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1 年 03 月 25 日
  •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 原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王玉君聲請對於債務人浩晴有限公司法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7522號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代 理 人 王玉君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浩晴有限公司、蕭國盛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請求標的為何?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聲請狀所 載111年6月27日年利率不同,重複計算日期)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5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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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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