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922號
- 債權人
- 治彥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治諺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點名國際科技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且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及第51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點名國際科技有限公司聲請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月11日通知債權人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㈠提出雙方簽立載送貨物契約書影本。」,債權人雖於同年1月18日具狀補正,惟其仍未提出載送貨物契約書影本,揆諸前揭規定,債權人就其請求並未釋明,應駁回其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翁卉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