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催字第119號
- 聲請人
- 陳畊宇即陳俊男之繼承人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確認本件欲聲請公示催告之股票,正確張數及股數為何?
二、台端提出之股票分配協議書謹記載福展開發股份有限公司52股、哈林企業股份有限公司648股,是否有誤?請提出與本件聲請相符之股票分配協議書正本。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