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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催字第158號

公示催告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3 月 03 日

聲請人
阿諾行銷企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諾青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確認系爭票據種類為何?台端提出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票據種類欄分別為「空白」與「支票存款」,請與付款行庫確認後,提出補充後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影本(影本須加蓋銀行戳章)過院參辦。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翁卉穎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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