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催字第161號
- 聲請人
- 尊永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宗穎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確認系爭支票最後持票人為何人?以及本件聲請人應為何人?(台端聲請狀聲請人與銀行掛失之通知人不符,如聲請人應為尊永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請提出以尊永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為通知人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