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催字第26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4 月 14 日
- 原告黃新昇即新鋒企業社法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催字第264號 聲 請 人 黃新昇即新鋒企業社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具狀詳細說明票據遺失過程(內容應包含何以支票會遺失 在鎰盛企業社廠區內?以及支票最後持有人究為何人?)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4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翁卉穎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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