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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催字第506號

公示催告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7 月 28 日

聲請人
松和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廷芳
代理人
第一商業銀行草屯分行
法定代理人
黃振林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確認系爭支票票據號碼是否有英文字母?如有英文字母,請提出更正後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影本(影本需加蓋銀行戳章)過院參辦。

二、請出具有第一銀行草屯分行經理黃振林之印文之委任狀(委任狀之印文不得以職銜章代替)。

三、請具狀補正黃政偉為本件之「複代理人」。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翁卉穎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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