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催字第569號
- 聲請人
- 岡俊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白得揚
上當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經本院於民國111年8月23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正本、確認系爭票據種類及付款人」,此項裁定已於同年月26日送達於聲請人,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二、惟查,聲請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翁卉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