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催字第593號
- 聲請人
- 名緯廣告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晨鐘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聲請人與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之通知人林美璇不符,如票據權利人為名緯廣告有限公司,請盡速聯絡付款行庫更正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通知人為公司,並提出更正後之掛失止付通知書影本(影本須加蓋銀行戳章)過院參辦。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翁卉穎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