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催字第841號
- 聲請人
- 宏芳科技木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洪鴻文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具狀確認聲請人公司正確名稱為何?(經濟部登記資料為有限公司)並提出掛失通知人與聲請人名稱相符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影本(影本須加蓋銀行戳章)。
二、請具狀確認系爭支票發票人為何人?(台端聲請狀載洪鴻文與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不符)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