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拍字第18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拍賣抵押物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1 年 07 月 21 日
  • 法定代理人
    林謙浩

  • 原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莊凱婷
  • 被告
    林坤龍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拍字第186號 聲 請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謙浩 代 理 人 莊凱婷 相 對 人 林坤龍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前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㈠相對人林坤龍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其向聲請人保證、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①1,700,000元①13, 1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皆為民國139年10月12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㈡嗣相對人林坤龍於①109年5月21日②109年5月21日③109年10月2 1日④109年10月21日⑤109年10月21日,就①②為第三人嘉亮水 電工程有限公司借款之連帶保證人、③④⑤為借款人,由聲請 人分別貸與金額①4,000,000元②2,000,000元③1,390,000元④8 ,000,000元⑤560,000元,借款期限至①114年5月21日②112年5 月21日③127年10月21日④129年10月21日⑤129年10月21日止, 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詎相對人自①110年8月21日②11 0年8月21日③110年9月21日④110年8月21日⑤110年9月21日起 即未依約繳納本息,尚欠本金共13,775,051元及利息、違約金,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其他特約事項、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貸款契約4份、借據1份、授信約定書、催告函等影本為證。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7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 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迄今仍未陳述意見,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關係人如主張擔保物權之設定係遭偽造或變造者,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得對擔保物權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如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74之1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1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附表: 編 號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 號 平方公尺 1 臺中 南屯區 埔興 673-4 79.00 全部 2 臺中 南屯區 埔興 673-12 3.00 全部 編 號 建號 基 地 坐 落 -------------- 門 牌 號 碼 建築式樣主要材 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 範圍 樓 層 面 積 合  計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1 609 臺中市○○區○○段00000地號 002層加強磚造、住商用 一層37.79 二層52.14 騎樓14.35 合計104.28 陽台4.07 全部 臺中市○○區○○路00巷00號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拍…」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