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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拍字第29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拍賣抵押物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1 年 11 月 30 日

  • 當事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吳瑾霈賴素珠台灣軟体製造股份有限公司林銘洲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拍字第297號 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代 理 人 吳瑾霈 相 對 人 賴素珠 債 務 人 台灣軟体製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世勳 債 務 人 林銘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前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賴素珠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台灣軟体製造股份有限公司、林銘洲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一)登記日期:民國110年1月26日。 (二)權利種類:最高限額抵押權。 (三)債權額比例:全部。 (四)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6,840,000元。 (五)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擔保債務人對權利人現在(包 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 約書所定債權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租金、買賣價金、貸款、手續費、票款、墊款、保證債務、應收帳款業務之違約責任。 (六)擔保債權確定期日:民國140年1月24日。 (七)清償日期:依各個債務契約約定。 (八)利息(率):依各個債務契約約定。 (九)遲延利息(率):依各個債務契約約定。 (十)違約金:依各個債務契約約定。 (十一)其他擔保範圍約定:1.取得執行名義之費用。2.保全抵押物之費用。3.因侵權行為或債務不履行而發生之損害賠償。4.權利人墊付抵押物之保險費及其按依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5.律師費。 (十二)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林銘洲、台灣軟体製造股份有限公司,債務額比例:全部 嗣債務人台灣軟体製造股份有限公司、林銘洲於民國(下同)⑴110年1月22日⑵110年1月22日共同簽發到期日⑴111年7月29日⑵111年7月27日,面額新臺幣⑴1,700,000元⑵5,850,000 元,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2紙交予聲請人收執。詎屆期 經提示後,尚有本金新臺幣⑴822,954元⑵4,660,000元未獲清 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及其他約定事項、本票2紙、土地暨建物 登記謄本等影本為證,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後7日內, 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迄今仍未陳述意見,依首揭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李志堅 附表: 編 號 土     地     坐      落   地 目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  號 平方公尺 1 臺中市 北屯區 北屯段 29-3 38.00 全部 2 臺中市 北屯區 北屯段 29-21 78.00 全部 編 號 建號 基 地 坐 落 -------------- 門 牌 號 碼 建築式樣主要材 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 範圍 樓 層 面 積 合  計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1 3365 臺中市○○區○○段0000○00000地號 住家用 鋼筋混凝土造 003層 一層:51.78 二層:68.40 三層:68.40 騎樓:16.63 地下層:21.75 合計:226.96 全部 臺中市○○區○○路○段000巷0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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