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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拍字第340號

拍賣抵押物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2 月 29 日

聲請人
愛車人士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嘉濬
代理人
許文藝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豐裕建築經理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豐裕景觀股份有限公司間就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聲請狀繕本。

(二)提出台中市大里區仁美段1057-42、1057-44、1057-47、1057-57、1057-58、1057-59、1057-60、1057-61、1057-62、1057-63、1057、1057-48、1057-55、1057-66地號最新第一類土地謄本正本。

(三)提出受託人張**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四、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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