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票字第3007號
- 聲請人
-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鳳龍
- 代理人
- 張閔傑
- 相對人
- 陳雅涵即奇膜機通訊行
李振祥
李鴻璋
上當事人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5月20日所為之
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本件裁定中關於相對人姓名「李振洋」之記載,應更正為「李振祥」。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職權更正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之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亦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李志堅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