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票字第3175號
- 聲請人
-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鳳龍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昱宙企業社、張楚泓即張柏凱、張啓源
、張雅君即明禾企業社即明和企業社、林玉和、林緯聖准予本票
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
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確認相對人昱宙企業社之商號名稱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並提出商業登記資料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正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㈡提出相對人明和企業社之最新商業變更登記資料。
二、特此裁定。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李志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