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票字第326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6 月 06 日
- 原告永大特殊鋼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聲請對於相對人蔡志偉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之法定代理人為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票字第3262號 聲 請 人 永大特殊鋼股份有限公司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蔡志偉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陳報聲請人之法定代理人為何? 二、確認附表26張本票利息起算日為「109年3月29日」是否有誤?(因與聲請事項利息自到期日起算不符)(因本件26紙本票 載有到期日,利息應自到期日起算,亦應於到期日後始有提示之必要。) 三、確認是否對票號CH344248之本票請求?(因係爭本票之到期 日改寫未簽章,應以改寫前記載之日期為準,而改寫前之日期為111年12月25日,到期日未屆至無從提示)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6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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