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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票字第3262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6 月 06 日

聲請人
永大特殊鋼股份有限公司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蔡志偉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

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陳報聲請人之法定代理人為何?

二、確認附表26張本票利息起算日為「109年3月29日」是否有誤?(因與聲請事項利息自到期日起算不符)(因本件26紙本票載有到期日,利息應自到期日起算,亦應於到期日後始有提示之必要。)

三、確認是否對票號CH344248之本票請求?(因係爭本票之到期日改寫未簽章,應以改寫前記載之日期為準,而改寫前之日期為111年12月25日,到期日未屆至無從提示)特此裁定。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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