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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票字第326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1 年 06 月 06 日

  • 原告
    永大特殊鋼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聲請對於相對人蔡志偉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之法定代理人為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票字第3262號 聲 請 人 永大特殊鋼股份有限公司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蔡志偉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陳報聲請人之法定代理人為何? 二、確認附表26張本票利息起算日為「109年3月29日」是否有誤?(因與聲請事項利息自到期日起算不符)(因本件26紙本票 載有到期日,利息應自到期日起算,亦應於到期日後始有提示之必要。) 三、確認是否對票號CH344248之本票請求?(因係爭本票之到期 日改寫未簽章,應以改寫前記載之日期為準,而改寫前之日期為111年12月25日,到期日未屆至無從提示)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6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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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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