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票字第3556號
- 聲請人
- 孫子軒
上聲請人因聲請對相對人陳泓仁即阿心手工麻糬就本票裁定准許
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之本票,內載新臺幣500,000元,經提示不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原本、影本各1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本票執票人依票據法第123條規定聲請法院裁定本票准予強制執行,本件聲請人提出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原本、影本各一件非本票,自不得依上開法條之規定對相對人為裁定准許強制執行之聲請,揆諸前揭說明,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