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票字第405號
- 抗告人
- 鴻力通運股份有限公司即龍銀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廖鈺婷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合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1年3月3日本院111年度司票字第405號裁定提起抗告。抗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補正抗告狀末抗告人之公司印文及其法定代理人簽章。特此裁定。
本裁定不得抗告。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1年度司票字第405號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合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1年3月3日本院111年度司票字第405號裁定提起抗告。抗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補正抗告狀末抗告人之公司印文及其法定代理人簽章。特此裁定。
本裁定不得抗告。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票…」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