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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票字第426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1 年 07 月 20 日
  •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 當事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陳柏棟聲請對於相對人金洲食材流通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票字第4267號 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代 理 人 陳柏棟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金洲食材流通股份有限公司、廖孟軒、勝騏食品工廠有限公司、謝勝騏、大鼎農產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陳玲玲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確認聲請事項相對人於「民國109年12月10日」共同簽發「 新臺幣27,960,000元」之簽發日期及本票金額之記載是否有誤? ㈡確認聲請原因事實相對人共同簽發本票面額「新臺幣27,96 0,000元」之金額記載是否有誤?及發票日期「民國109年12月10日」之記載是否有誤?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0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李志堅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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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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