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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票字第46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1 年 08 月 08 日

  • 原告
    朱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久樘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票字第4617號 聲 請 人 朱立人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久樘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 期駁回其聲請: 一、聲請費新臺幣4,000元。 二、台端聲請本票裁定准許強制執行之相對人久樘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業於109年8月4日府授經商字第1090743427號函經廢止 ,進入清算程序在案,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住居所地址,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含解散前最近之 董事、監察人或其他負責人名單)、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 東會議事錄暨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 省略),及有無向法院呈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 辦,未選任陳報清算人者,請依公司法第322條規定補正全 體董事為其法定代理人。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8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翁卉穎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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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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