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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票字第5116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8 月 25 日

聲請人
仲信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俊煌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許家寧、蘇彥中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

其聲請:

一、㈠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

㈡確認聲請人公司統一編號是否有誤?另確認法定代理人為何?

㈢利率依年息百分之十五請求之法律依據為何?依票據法第124條準用同法第28條第2項之規定,利率未經約定者,法定利率為年息百分之六。

二、特此裁定。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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