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票字第5336號
- 聲請人
- 建堡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秀霞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曜崇工程有限公司、陳怡靖、張漢欽、
鄭寶明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台端聲請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之相對人曜崇工程有限公司業於111年8月26日府授經登字第1110751365號函准予解散,進入清算程序在案,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住居所地址,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含解散前最近之董事、監察人或其他負責人名單)、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暨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有無向法院呈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有限公司-未選任陳報清算人者,請依公司法第113條準用第79條規定補正全體股東為其法定代理人)。
二、特此裁定。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翁卉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