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聲字第164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延展清算完結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0 月 04 日
- 當事人林士超、林麗鳳、王鶴柔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聲字第1646號聲 請 人 林士超 林麗鳳 王鶴柔 上列聲請人因琪勝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事件,聲請延展清算完結,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准自民國111年10月1日起展期至民國112年3月31日止完結清算。 理 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前開規定,於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公司法第334條、第87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係琪勝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因該公司於中國之財務報表尚未完成,清算事務尚未了結,為此聲請裁定准予展期。 三、經本院調閱本院111年度司聲字第572號延展清算完結卷宗,核與前開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展期至112年3月31日止完結清算。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4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翁卉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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