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8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聲字第1787號

返還擔保金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0 月 18 日

聲請人
劉瑭鯤
相對人
廖岳琳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109年度存字第1458號擔保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金新臺幣954,399元(餘額利息),准予返還。

理由

一、按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或保證書。前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2款、第106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遵本院107年度重訴字第328號民事判決,提供世鎧精密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19萬5000股為提存物,並經本院109年度存字第1458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免為假執行,後經本院民事執行處准相對人扣押收取上開提存物;茲因聲請人已取得相對人即受擔保利益人簽具同意書,同意聲請人領回其所提存之上開提存物利息餘額954,399元,並提出同意書及印鑑證明為憑,為此聲請返還擔保金等語。

三、本院依職權調閱前開事件相關卷宗,與審視聲請人提出之事證,核與聲請意旨所載事實相符,揆諸前揭說明,聲請人聲請返還擔保金,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06條前段、第104條第1項第2款規定,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志堅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8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聲…」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