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聲字第2019號
- 聲請人
- 黃小梅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香港商比特數碼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延展清算完結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清算准自民國111年12月1日起展期至民國112年5月31日止完結清算。
理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第87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係香港商比特數碼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清算人,於民國111年6月1日就任,原應於111年11月30日前完結公司清算事務,因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尚未核定該公司清算所得,無法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程序,聲請裁定准予展期。
三、經本院調閱本院111年度司司字第199號呈報清算人卷宗,核與前開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展期至112年5月31日止完結清算。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翁卉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