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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聲字第843號

確定訴訟費用額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6 月 10 日

聲請人
益欣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秋萍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朕灃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款項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 1項固有明文。惟本案在上訴中,尚須繼續支出訴訟費用,而關於訴訟費用之裁判,如在上級法院審判中,將來上級法院裁判結果,未可逆料,故為避免困擾,確定訴訟費用額之時期,自以裁判確定後為宜(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抗字第451號民事裁定意旨可資參照)。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款項事件,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945號民事判決在案,該民事判決主文命第一審訴訟費用除減縮部分外,由相對人負擔在案,而該案現由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審理中。茲因聲請人供擔保假執行欲一併聲請假執行第一審訴訟費用,惟前開第一審訴訟費用未經法院於判決主文內確定其數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2項規定,提出本案第一審繳納訴訟費用之收據,聲請裁定確定本案一審之訴訟費用額。

三、經查,聲請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間請求給付款項事件,經本院110年度訴字第945號第一審判決訴訟費用(除減縮部分外)由相對人負擔在案,惟相對人已提起上訴,現由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11年度建上易字第15號審理中,本案訴訟尚未判決確定。聲請人雖於第一審已支出訴訟費用,然因本案訴訟在上訴審理中,訴訟標的容可追加或減縮,且須繼續支出訴訟費用,而關於訴訟費用之裁判,將來上級法院裁判結果,未可逆料,最終訴訟費用分擔之比例將隨之變動。是以,若就訴訟費用分擔比例尚未確定部分,先行確定一部之訴訟費用額,嗣後上訴審如因變動分擔比例,則原先確定之訴訟費用額將予撤銷另為不同之核定,與「確定訴訟費用額」之立法意旨恐有未合。依前揭說明,本件聲請應予駁回。至聲請人俟本案訴訟確定後,仍得依相關規定再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不受本件駁回聲請裁定之拘束,併予敘明。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志堅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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