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字第29號
- 聲請人
- 宋美玲
- 相對人
- 光遠心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指定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4月28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正本理由欄第一項第一行關於「光遠大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光遠心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