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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字第29號

指定簿冊保管人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5 月 10 日

法官巫淑芳

聲請人
宋美玲
相對人
光遠心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指定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4月28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正本理由欄第一項第一行關於「光遠大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光遠心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巫淑芳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楊家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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