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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建字第102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8 月 04 日

法官巫淑芳

原告
吳柏賢即鈦吉工程行
被告
峰允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昌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原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7月4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11年7月7日送達原告,此有送達證書在卷為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段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巫淑芳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楊家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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