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建字第108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共享世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景清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大賦設計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3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依上訴人之上訴聲明,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1萬1,4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0,4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另上訴人所提「民事上訴聲明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上訴人應於前開期日內補正,並提出繕本到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