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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建字第124號

確認工程款債權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0 月 21 日

法官李宜娟

原告
品森記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登池
訴訟代理人
辛啟維律師
被告
亞洲國際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孝瑜
被告
巨匠建設事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綉梅
訴訟代理人
廖怡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工程款債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3年12月9日下午2時50分,在本院民事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於民國113年8月22日宣示言詞辯論終結,惟因被告亞洲國際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住所有變更,致其未經合法通知,是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宜娟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李噯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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