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建字第128號
- 上訴人
- 中梓機械工程行即林玉山
- 送達代收人
- 林慎佳 住○○市○區○○街00巷00號0樓
- 被上訴人
- 中藍連海(江蘇)工程有限公司(即南通中藍連海建
- 法定代理人
- 張強
- 被上訴人
- 鴻品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傳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10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上訴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20日裁定,限上訴人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裁定已於112年11月24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可證。然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可證,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