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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建字第12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2 年 12 月 20 日
  • 法官
    吳國聖
  • 法定代理人
    張強、李傳合

  • 上訴人
    中梓機械工程行即林玉山
  • 被上訴人
    中藍連海鴻品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建字第128號上 訴 人 中梓機械工程行即林玉山 送達代收人 林慎佳 住○○市○區○○街00巷00號0樓 被上 訴 人 中藍連海(江蘇)工程有限公司(即南通中藍連海建 法定代理人 張強 被上 訴 人 鴻品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傳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10 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理 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 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上訴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20日裁定,限上訴人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裁定已於112年11月24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可證 。然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可證,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0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吳國聖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0  日書記官 游語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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