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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建字第138號

給付工程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6 月 05 日

法官李宜娟

上訴人
即被告
即反訴原告
郁強國際生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饒自強
被上訴人
即原告
即反訴被告
立穩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舜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5月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就本訴、反訴併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就本訴部分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18萬3,853元、反訴部分之上訴利益為223萬6,000元,是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341萬9,853元(計算式:0000000+0000000=0000000),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萬2,28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另上訴人所提「民事聲明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上訴人應於前開期日前補正,並提出繕本到院。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宜娟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李噯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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