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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建字第21號

確認承攬及買賣關係不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7 月 24 日

法官曹宗鼎

上訴人
合晟營建工程有限公司
即原告
法定代理人
陳青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弘僑企業有限公司、劉達偉即偉泰土木包工業、古裕宏即松山工業社因111年度建字第21號確認承攬及買賣關係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108萬248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萬768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曹宗鼎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朱名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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