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建字第36號
- 原 告
- 開麗金屬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金墻
- 訴訟代理人
- 吳聰敏
- 被 告
- 中邑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永昇
- 訴訟代理人
- 楊博堯律師
- 廖福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保留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6月23日下午4時2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就系爭工程承攬合約書第19條之解釋尚有事實未調查明確,為維護兩造權益,有再開辯論必要。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