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建字第3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5 月 31 日
- 法官王金洲
- 法定代理人莊啟章、朱桂敏
- 當事人永慶企業行、新毅工程行、與被上訴人建銘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建字第39號 上 訴 人 永慶企業行 法定代理人 莊啟章 上 訴 人 新毅工程行 法定代理人 朱桂敏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建銘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因111年度建字第39號 給付承攬報酬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上訴人永慶企業行部分為新臺幣203,30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新臺幣3,315元;上訴人新毅工程行部分為新臺幣144,69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3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1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金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1 日書記官 林奕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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