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建字第51號
- 上訴人
- 喬茂機電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俊偉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永昌綠能開發顧問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等事
件,上訴人因不服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31日所為111年度建字第5
1號民事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886,65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53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
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