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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建字第51號

給付工程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2 月 29 日

法官林秀菊

上訴人
喬茂機電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俊偉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永昌綠能開發顧問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等事

件,上訴人因不服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31日所為111年度建字第5

1號民事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886,65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53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

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秀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書記官 張祐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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