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建字第75號
- 原告
- 利德全球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頌德
- 訴訟代理人
- 陳盈壽律師
- 被告
- 泓德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謝源一
- 訴訟代理人
- 高鳳英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於民國113年3月20日宣判,茲因被動債權四計算方式仍有疑問,而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二、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000年0月0日下午2時40分,在本院第1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