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建字第7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6 月 23 日
- 法官巫淑芳
- 當事人英屬開曼群島商桓鼎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元鉅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元睿建設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建字第78號 上 訴 人 英屬開曼群島商桓鼎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宏偉 被 上訴人 元鉅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佳欣 被 上訴人 元睿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佳欣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031,17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5,8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 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3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巫淑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3 日書記官 楊思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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