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建字第78號
- 上訴人
- 英屬開曼群島商桓鼎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莊宏偉
- 被上訴人
- 元鉅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葉佳欣
- 被上訴人
- 元睿建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葉佳欣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031,17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5,8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