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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建字第88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8 月 02 日

法官陳文爵王奕勛陳昱翔

上 訴 人
億發起重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湘綺

一、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立本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13年6月21日本院111年度建字第88號第一審判決不服,就本訴、反訴併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就本訴部分上訴聲明係請求原判決不利於上訴人部分廢棄,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應再給付上訴人新臺幣(下同)11,276,180元並加計遲延利息,是就本訴部分之上訴利益11,276,180元;反訴部分之上訴利益為30,000,000元,是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合計為41,276,18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第1項規定,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562,896元。

二、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上開第二審裁判費,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文爵

法 官 王奕勛

法 官 陳昱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 許瑞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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