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8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智字第3號

給付版權費及授權費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7 月 07 日

法官王詩銘

原告
學習工場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振呈
訴訟代理人
洪翰中律師
訴訟代理人
邱俊諺律師
被告
未來教育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慶星
訴訟代理人
吳旋毓
訴訟代理人
胡喬程
訴訟代理人
蘇清文律師
複代理人
吳詩凡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版權費及授權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17日所為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第4頁第13至15行關於「其結果於加載原告所提供的Adobe Flash Player程式,確實有無法執行之情形」

之記載應更正為「其結果於加載原告所提供的Adobe Flash Player程式前,確實有無法執行之情形」。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有上開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詩銘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 黃英寬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智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