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智字第3號
- 原告
- 學習工場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游振呈
- 訴訟代理人
- 洪翰中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邱俊諺律師
- 被告
- 未來教育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慶星
- 訴訟代理人
- 吳旋毓
- 訴訟代理人
- 胡喬程
- 訴訟代理人
- 蘇清文律師
- 複代理人
- 吳詩凡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版權費及授權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17日所為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第4頁第13至15行關於「其結果於加載原告所提供的Adobe Flash Player程式,確實有無法執行之情形」
之記載應更正為「其結果於加載原告所提供的Adobe Flash Player程式前,確實有無法執行之情形」。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有上開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